(2017)闽0924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韦兴华、吴树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韦兴华,吴树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4民初480号原告: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东区梦龙街*号。法定代表人:方瑞忠,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纪德,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系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烈德,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系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职员。被告:韦兴华,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吴树全,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韦兴华、吴树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韦兴华、吴树全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9.45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沈维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雪黎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