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徐全华、黄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全华,黄斌,杨介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286-1号申请执行人:徐全华,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份证号码:362221196207010315。被执行人:黄斌,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被执行人:杨介仁,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全华与被执行人黄斌、杨介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黄斌、杨介仁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国土等部门也无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569.74万元及利息未得到受偿,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1执2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员 胡顺柏审判员 涂湘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圣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