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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陶利霞与黄群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利霞,黄群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1393号原告:陶利霞,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作红(系原告陶利霞丈夫),住河南省嵩县。被告:黄群喜,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原告陶利霞与被告黄群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陶利霞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利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利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陶利霞负担。审判员  张纯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