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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云超与王孝锋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超,王孝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王云超,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孝锋,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小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孝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孝锋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孝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孝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九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自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