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献县陈庄镇东禅房村村民委员会与刘金明、王俊环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陈庄镇东禅房村村民委员会,刘金明,王俊环,献县河城街镇伊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011号原告:献县陈庄镇东禅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献县陈庄镇东禅房村。法定代表人:李世勤,职务:主任。被告:刘金明,男,1970年8月1日出生。被告:王俊环,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献县河城街镇伊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伊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树朋,职务:主任。献县陈庄镇东禅房村村民委员会与刘金明、王俊环、献县河城街镇伊庄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献县陈庄镇东禅房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陈庄镇东禅房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献县陈庄镇东禅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宋永亮代理审判员 杨建青人民陪审员 杨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昭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