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区支行与周克琪、高飞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区支行,周克琪,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龙都南路111号。被执行人周克琪。被执行人高飞。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克琪、高飞债权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克琪、高飞给付493748.72元。执行中本院冻结了周克琪、高飞的银行账户,所有账户余额合计仅1万元余元,申请人同意暂不予扣划。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周克琪、高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周克琪、高飞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区支行493748.7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章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