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国钏,董事长。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671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起诉依据是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方)、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拌砼供应方)、沙坪坝区多杰建材经营部(原材料供应方)三方签订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该合同中第九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若调解不成,双方可选择向供应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中载明供应方为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多杰建材经营部。合同双方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系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合同的供应方之一,因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合同中的协议管辖向其住所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审 判 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 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