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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永杰、司江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永杰,司江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1754号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由路中段(解放路西)。法定代表人:朱晓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西山,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胡永杰,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被告:司江丽,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永杰、司江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83元,减半收取计1792元,由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启人民陪审员  李琳琳人民陪审员  赵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