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4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董瑞锋、薛万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瑞锋,薛万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438号申请执行人:董瑞锋,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巨鹿县。被执行人:薛万阳,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瑞锋与被执行人薛万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薛万阳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自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