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执8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易遂江、梁星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遂江,梁星华,潘月兰,覃寿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8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易遂江,女,汉族,1954年8月6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梁星华,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潘月兰,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覃寿鹏,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象州县。本院在执行易遂江与梁星华、潘月兰、覃寿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29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梁星华、潘月兰共有的位于广西象州县象州镇光明路四巷2号(象房权证象字第××)房产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祖新审判员 罗安长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