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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槽支行与吕龙峰、张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槽支行,吕龙峰,张玉兰,唐玉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404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槽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先锋办事处石槽村。法定代表人:陈景伟,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子宁,男,该支行副行长。被告:吕龙峰,男,汉族,1980年09月18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张玉兰,女,汉族,1956年11月2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唐玉平,女汉族1955年3月23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槽支行与被告吕龙峰、张玉兰、唐玉平金融借款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苑学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永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