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东金太平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金太平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执5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金太平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52号之三506房。法定代表人于海峰,经理。被执行人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宝星。申请人广东金太平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深仲裁字第1034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广东金太平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裁定受理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5月15日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6月26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作了回告,并通知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涉案债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审理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执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立伟审 判 员 贺利平审 判 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于廖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