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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5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田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5民初187号原告田某,无业。被告余某,个体户。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祝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开始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已导致夫妻感情无法维系。为此,原告起诉至铁山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田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材料,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结婚登记档案信息,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被告余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递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递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和沟通不畅等原因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不睦。本院认为,夫妻间相互关心,共同照顾家庭,加强夫妻间的交流与沟通,是维持家庭和睦,婚姻幸福的基础,同时也是夫妻双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原告田某与被告余某系自主婚姻,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以及沟通不畅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之间加强交流,相互理解,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双方还是能够重归于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