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3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学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学标,刘汉国,马中胜,马中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492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6861312-6。法定代表人宋新伟,理事长。被执行人马学标,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刘汉国,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马中胜,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马中科,男,195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学标、刘汉国、马中胜、马中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后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商品房屋等财产或财产线索,经传统查控,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6月26日,本院依法与被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家永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