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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郭晔远、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晔远,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市综合畜禽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郭晔远,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委托代理人郭忠良,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孟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邢台市综合畜禽养殖场,住所地邢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晔远与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市综合畜禽养殖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书堂审判员  程德志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西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