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凯与龚斌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凯,龚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807号原告:郑凯,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延龙,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运琪,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凯与被告龚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郑凯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凯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郑凯负担。审判员 蒲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