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7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高淑一与钟运连、冯胜强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一,钟运连,冯胜强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7503号原告:高淑一,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周思颖,广东鸿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建峰,广东鸿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运连,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紫金县。被告:冯胜强,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淑一诉被告钟运连、冯胜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淑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淑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淑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高淑一负担(已付)。审判长 毛 磊审判员 陈 亮审判员 钟尉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