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唐光英与王廷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光英,王廷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002号原告:唐光英,女,汉族,1954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才林,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廷春,女,汉族,1932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光英与被告王廷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光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光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唐光英负担。审判员 贾 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