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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与刘坚、常宁市福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刘坚,常宁市福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841号原告: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北路**号富安大厦*栋*楼。法定代表人:邓成玉,该所主任。被告:刘坚,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常宁市福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青阳中路117号。法定代表人:伍允祥,该公司经理。原告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刘坚、常宁市福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原受理费为9398元,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金额后的案件受理费为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肖 军审 判 员  熊 艳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