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与刘坚、常宁市福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刘坚,常宁市福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841号原告: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北路**号富安大厦*栋*楼。法定代表人:邓成玉,该所主任。被告:刘坚,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常宁市福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青阳中路117号。法定代表人:伍允祥,该公司经理。原告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刘坚、常宁市福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原受理费为9398元,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金额后的案件受理费为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肖 军审 判 员 熊 艳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