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付永珍与徐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永珍,徐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624号原告:付永珍,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徐涛,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付永珍与被告徐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付永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永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