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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付永珍与徐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永珍,徐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624号原告:付永珍,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徐涛,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付永珍与被告徐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付永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永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