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司惩复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关于苟明会司法制裁决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明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兵02司惩复1号复议申请人:苟明会,女,1967年出生。复议申请人苟明会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兵0201司惩3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苟明会提出,2017年6月15日,申请人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参加听证,听证后申请人不愿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将笔扔在地上,因法警的执法行为不当,申请人才张口咬了法警。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扔笔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因上述事实对申请人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故申请人请求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兵0201司惩3号拘留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苟明会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组织的再审审查听证过程中,哄闹、冲击法庭,辱骂审判人员及司法警察,在审判人员及司法警察多次警告后,仍不听劝阻,并将法院工作人员咬伤。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法庭秩序,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作出的拘留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苟明会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