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执监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蒋昭容与杨强抚养费纠纷一案蒋昭容申请执行监督执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昭容,杨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监8号申诉人(申请执行人):蒋昭容,女,汉族,生于1970年5月2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杨强,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0日,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诉人蒋昭容因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涪城法院)执行(2015)绵民终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请求该案提级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责令涪城法院限期执结该案。审查期间,蒋昭容表示因涪城法院已将该案执行完毕,再无要求提级执行的必要,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监督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规定,本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已责令涪城法院限期执结该案,目前该案已执结完毕,申诉人的诉求已得到实际解决。现蒋昭容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监督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昭容撤回提级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峰审 判 员 唐剑苹代理审判员 刘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蒙柳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