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姚某、郭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姚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刑初39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无职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5日被新民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无职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郭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禹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姚某、郭某共同向他人贩卖毒品,由被告人姚某负责购进毒品,被告人郭某向外进行贩卖。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7月份的一天,在沈阳市辖区内一歌厅外,被告人郭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戴某贩卖新泰洛奇牌复方可待因口服液1瓶。2015年10月25日15时许,在沈阳市沈河区龙净都市阳关小区内,被告人郭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戴某贩卖新泰洛奇牌复方可待因口服液2瓶。2015年10月26日,在沈阳市沈河区龙净都市阳关小区内,被告人郭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戴某贩卖新泰洛奇牌复方可待因口服液2瓶。(2)2015年10月19日17时许,在沈阳市沈河区龙净都市阳关小区内,被告人郭某以人民币480元的价格向周某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3瓶。2015年10月22日中午,在沈阳市沈河区北站惠工广场南侧附近加油站附近,被告人郭某以人民币480元的价格向周某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3瓶。2015年10月25日12时许,在沈阳市沈河区龙净都市阳关小区内,被告人郭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周某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5瓶。(3)2015年10月22日中午,在沈河区龙净都市阳关小区内,被告人郭某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赵某甲贩卖一瓶立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1瓶。2015年10月24日17时许,在沈河区龙净都市阳关小区内,被告人郭某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赵某甲贩卖立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1瓶。2015年10月26日12时许,在沈河区龙净都市阳关小区内,被告人郭某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赵某甲贩卖立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1瓶。(4)2015年5月份的一天,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国医科大学对面,被告人郭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孙某甲贩卖联邦克立安牌愈酚待因口服溶液1瓶。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在沈阳市沈河区龙净都市阳关小区内,被告人郭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孙某甲、韩某、宋某三人贩卖联邦克立安牌愈酚待因口服溶液2瓶。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在沈阳市沈河区龙净都市阳关小区内,被告人郭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孙某甲、韩某、宋某三人贩卖联邦克立安牌愈酚待因口服溶液2瓶。2015年10月26日16时,在沈阳市沈河区龙净都市阳关小区内,被告人郭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以400元的价格向孙某甲、韩某二人进行贩卖联邦克立安牌愈酚待因口服溶液2瓶。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郭某被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未销售的毒品。经鉴定,在郭某处查获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立健亭)9瓶,瓶内液体中检出可待因成分,含有磷酸可待因总重1克;在郭某处查获联邦克立安牌愈酚待因口服溶液19瓶,瓶内液体中检出可待因成分,含有磷酸可待因总重2.3克,在郭某处查获新泰洛奇牌复方可待因溶液11瓶,瓶内液体中检出可待因成分,含有磷酸可待因总重1.3克;在郭某处查获无标识灰白浑浊液33瓶,瓶内液体中检出可待因成分;在郭某处查获无标识淡黄色液体7瓶,瓶内液体未检出可待因成分。二、2015年8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姚某、郭某伙同被告人刘某(在逃)共同贩卖毒品,由被告人姚某、郭某负责提供毒品和车辆,刘某负责在铁西区、和平区实施贩卖,贩卖毒品所得的收益,三人进行分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8月到10月期间,在沈阳市铁西区应昌街附近,刘某先后十次以每瓶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董某贩卖联邦克立安牌愈酚待因口服溶液,共向董某贩卖联邦克立安牌愈酚待因口服溶液10瓶。(2)2015年10月26日17时许,在沈阳市铁西区景星街加油站附近,刘某向孙某乙贩卖联邦克立安牌愈酚待因溶液1瓶。(3)2015年8月25日17时30分许,在沈阳市和平区马路湾麦当劳餐厅附近,刘某以400元的价格向赵某乙贩卖联邦克立安牌愈酚待因口服溶液2瓶。2015年10月20日17时许,在沈阳市铁西区景星街加油站附近,刘某以600元的价格向赵某乙贩卖联邦克立安牌愈酚待因口服溶液3瓶。(4)2015年9月2日至10月10日期间,在沈阳市铁西区滑翔凌空一街杨家盒饭门口,刘某先后七次以每瓶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孙某丙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共向孙某丙贩卖7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5)2015年10月20日晚上,在沈阳市铁西区景星街加油站附近,刘某以440元的价格向王某甲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2瓶。2015年10月25日晚上,在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一街联通大楼附近,刘某以460元的价格向王某甲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1瓶。2015年10月28日,刘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未贩卖的毒品。经鉴定,在刘某处查获联邦克立安牌愈酚待因口服溶液23瓶,瓶内淡黄色液体总净重3105克,液体中检出可待因成分,共含有磷酸可待因总重2.8克;在刘某处查获立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6瓶,瓶内淡黄色液体总净重810克,液体中检出可待因成分,共含有磷酸可待因总重0.6克;在刘某处查获联邦克立亭牌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溶液5瓶,瓶内淡黄色液体总净重675克,液体中未检出可待因成分。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姚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赵某甲、戴某、孙某甲、宋某、韩某、刘某、董某、孙某乙、赵某乙、孙某丙、关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物证照片、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被告人姚某、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郭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郭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某、郭某多次贩卖,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姚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郭某主动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11月5日至2016年12月2日予以扣除,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赃物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焦玉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雪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