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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陈金良与江来洋、陈海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良,江来洋,陈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陈金良,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江来洋,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陈海燕,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良与被执行人江来洋、陈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595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江来洋、陈海燕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江来洋、陈海燕送达限制消费令,决定对江来洋拘留十五日,对陈海燕罚款500元。我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