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陈金良与江来洋、陈海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良,江来洋,陈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陈金良,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江来洋,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陈海燕,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良与被执行人江来洋、陈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595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江来洋、陈海燕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江来洋、陈海燕送达限制消费令,决定对江来洋拘留十五日,对陈海燕罚款500元。我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