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志兰业主知情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志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西北社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6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志兰,女,1956年3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西北社区业主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街道西北社区院内。负责人:宋荣振,主任。再审申请人何志兰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西北社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清华园业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67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志兰申请再审称,(一)何志兰有新的证据,即2017年1月8日缴费通知,证明清华园业委会不给何志兰业主身份错误。(二)二审时清华园业委会没有到庭,导致证据未经质证。(三)清华园业委会称何志兰不具备业主身份,但《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西北社区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认定像何志兰这种长期租房人员是业主,清华园业委会提交的证据与一审结果相互矛盾,一审结果存在逻辑错误。故何志兰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业主知情权纠纷是指业主请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公开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的资料和情况而引发的纠纷。业主是指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本案中,何志兰为清华大学公有住房的承租权人,而非法律规定的业主,其无权行使业主权利,不能要求依法公开相关物业资料及情况。故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何志兰起诉并无不妥。何志兰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志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继红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明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