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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023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被告:某乙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审查查明,某乙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于2016年被谷城县人民政府撤销,相关职责划入谷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向原告某甲公司释明被告主体不适格后,原告坚持起诉某乙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乐 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