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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县支行与于泽军、邹景山、牛金雷、闫显坤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县支行,于泽军,邹景山,牛金雷,闫显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2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吴东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晁利,男,汉族。被执行人于泽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邹景山,男,汉族。被执行人牛金雷,男,汉族。被执行人闫显坤,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县支行与于泽军、邹景山、牛金雷、闫显坤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原县人民法院(2012)汤民商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现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执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 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集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