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万国峰、窦爱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国峰,窦爱丽,王翠兰,张鹏,张振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万国峰,男,198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窦爱丽,女,1964年4月1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翠兰,女,1932年7月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鹏,男,1987年4月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振中,男,196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国峰、窦爱丽、王翠兰与被执行人张鹏、张振中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50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善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