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赖庚诉醴陵市三塘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庚,醴陵市三塘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1974号原告:赖庚。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姣。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办和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醴陵市三塘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陈鸥,董事长。原告赖庚与被告醴陵市三塘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赖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庚以被告已结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庚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赖庚负担。审判员 王宝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娜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