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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克富与湖南华拓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克富,湖南华拓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2执1号申请执行人刘克富。被执行人湖南华拓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平。申请执行人刘克富与被执行人湖南华拓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3122民初23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62606元。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依法向金融、工商、房产、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黎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3122执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刘杰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永健审 判 员  杨明松审 判 员  邓永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曹必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