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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某、傅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傅某,全某,胡某,鲁某,郑某,武汉XX建材有限公司,武汉XX实业有限公司,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174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傅某。被执行人全某。被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鲁某。被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武汉XX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XX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傅某、全某、胡某、鲁某、郑某、武汉XX建材有限公司、武汉XX实业有限公司、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傅某、全某、胡某、鲁某、郑某、武汉XX建材有限公司、武汉XX实业有限公司、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