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7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行与李浩峰、陈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行,李浩峰,陈苗,湖北省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267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行。住所地:黄梅县黄梅大道352号,负责人:饶豪杰,该支行行长。被告:李浩峰,男,生于1980年1月1日,地址:,被告:陈苗,女,生于1986年2月26日,地址:,被告:湖北省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关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光生。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行、李浩峰、陈苗、湖北省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行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邓飞雄审 判 员  盛继承人民陪审员  蔡艳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国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