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崔丹、关树国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丹,关树国,范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崔丹,女,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申请执行人:关树国,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范秀云,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丹、关树国与被执行人范秀云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范秀云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崔丹、关树国的权益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自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