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非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非易,王燕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5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非易,女,1949年8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燕京,女,1952年8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天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非易因与被申请人李燕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11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非易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事件的起因是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合同两方发的对下水改造的通知不一致,且改造的施工队之前对下水改造的事故堵塞率达到80%,所以杨非易不同意改造下水,杨非易认为施工方案破坏了整栋楼房的承重墙,且缺乏建筑结构力学的安全审核,杨非易是依据宪法正常反映问题工程,王燕京推杨非易、抢杨非易的相机,施工队有十九人围观拍照,一、二审法院对纠纷的直接起因认定错误,对案件的性质和责任比例认定错误;2.一、二审法院对问题工程的相关材料没有认真阅卷;3.一、二审法院认定杨非易阻碍施工、分割了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是错误的;4.由于之前对下水改造的施工事故堵塞率达80%,所以杨非易要求施工队与其签定不发生堵塞事故的保证书,施工队对杨非易提出的所有问题均不予回答、不予理睬。另外,一、二审法院认定杨非易口头要求施工方把二十万元保证金放在第三方的要求不合理是错误的;5.一、二审法院回避了杨非易“担心下水管被施工垃圾堵塞的后果”这一事实。(二)二审开庭前杨非易申请法院调取2014年9月5日至2014年9月27日派出所民警对王燕京和其他证人作的询问笔录,二审法院没有调取到。(三)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不应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还应同时依据第九十二条作出判决。综上,杨非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王燕京提交意见称,杨非易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涉案改造工程的性质、事件的起因、经过及现有证据,认定双方对损害后果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据此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本案实际。杨非易对其主张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主张本院均不予采信。杨非易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非易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明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