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福增、曾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福增,曾爱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9民初681号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银峰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21246W。法定代表人:赵瑞勇,理事长。被告:杨福增,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被告:曾爱芳,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福增、曾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243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铁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