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军与魏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魏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199号原告:王军,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林海村农民,住萝北县团结镇林海村*组***号。被告:魏业强,男,1989年7月9日,萝北县团结镇红旗村农民,住该村。原告王军与被告魏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王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0元减半收取为195.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刘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