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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军与魏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魏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199号原告:王军,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林海村农民,住萝北县团结镇林海村*组***号。被告:魏业强,男,1989年7月9日,萝北县团结镇红旗村农民,住该村。原告王军与被告魏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王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0元减半收取为195.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刘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