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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实验初级中学校与李成忠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实验初级中学校,李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实验初级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一村122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2925-0。法定代表人夏军,校长。被执行人李成忠,男,194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关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实验初级中学校与李成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渝0105民初142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返还房屋及使用费。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未能返还房屋及使用费55300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吉 志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代理审判员  贺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