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元洪、平度市强力精铸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元洪,平度市强力精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699号申请执行人姜元洪,男,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平度市强力精铸厂,住所地平度市店子镇开发区三城路西14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元洪与被执行人平度市强力精铸厂工伤待遇争议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平度市强力精铸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合议庭,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案字【2015】第41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善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