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燕与被告史学胜、蒲俊兰、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史学胜,蒲俊兰,朱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747号原告:王燕,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军,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学胜,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蒲俊兰,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朱伟,曾用名朱以超,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王燕与被告史学胜、蒲俊兰、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王燕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史学胜、蒲俊兰、朱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燕申请撤回对被告史学胜、蒲俊兰、朱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撤回对被告史学胜、蒲俊兰、朱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潘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