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字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白雪诉被告陕西延安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陕西延安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字3069号原告白雪,女,汉族,1985年2月18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陕西延安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大桥街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白雪诉被告陕西延安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白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6元,原告白雪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白雪负担2183元。审 判 长 黑振燕代理审判员 景延静人民陪审员 白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其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