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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美,翁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90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江滨路78号新亚商业城A楼。法定代表人薛丽建,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美,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翁云发,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美、翁云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郑美应偿还申请人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金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翁云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郑美、翁云发负担诉讼费1303元。由于被执行人郑美、翁云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在执行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翁云发在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曹分理处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江阴支行有存款,本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的存款19245.95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人执行款17040元,剩余款项被本院支出用于缴纳诉讼费1303元及执行费902.9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郑美、翁云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28日,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郑美、翁云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美、翁云发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叶兴执行员  刘 坚执行员  郑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荧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