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2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涛与李克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李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68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克超,男,1984年9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涛申请执行李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8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克超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克超有工资,已被本院另案冻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用被执行人李克超工资来履行本案的给付义务,直至本案标的、诉讼费、执行费全部履行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王涛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克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克超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涛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8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