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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民终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廖运海与郎本政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运海,郎本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运海,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银强,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郎本政,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上诉人廖运海因与被上诉人郎本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2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运海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廖运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运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上诉人廖运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爱东审判员  胡光俊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玉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