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戴某1、戴某2代位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1,戴某2,戴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某1,男,200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法定代理人:方某,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桂林市口腔医院职工。被执行人:戴某2,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戴某3,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本院执行戴某1与戴某2、戴某3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03民初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丘 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