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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健、毛立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毛立法,李凤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194号申请人李健,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馆陶县。被执行人毛立法,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执行人李凤娥,女,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李健申请执行毛立法、李凤娥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冠县人民法院的(2015)冠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审判员  邢光庆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