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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唐根兴、唐文林等与熊建福、鲁佃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根兴,唐文林,唐文明,熊建福,鲁佃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唐根兴,男,193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申请执行人唐文林,男,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申请执行人唐文明,男,196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熊建福,男,1980年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鲁佃荣,女,1983年1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江苏省太仓市。唐根林、唐文林、唐文明与熊建福、鲁佃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5民初6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熊建福和鲁佃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唐爱宝114859.47元。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唐爱宝承担37元,熊建福、鲁佃荣承担521元。熊建福、鲁佃荣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唐根林、唐文林、唐文明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5380.4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相关财产信息,尚未执行到位115380.4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6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