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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岳长辉、马永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长辉,马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岳长辉,男,1970年生,汉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马永军,男,1982年生,汉族,邢台县。本院在执行岳长辉与马永军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