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昊天三人与段有武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昊天,王笑天,段术兰,段有武,石永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811号原告:王昊天,女,1995年6月29日出生,现住隆化县偏坡营乡偏坡营村*组***号。原告:王笑天,男,2003年4月2日出生,现住隆化县偏坡营乡偏坡营村*组***号。原告:段术兰,女,1970年7月3日出生,现住隆化县偏坡营乡偏坡营村*组***号。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福坤,隆化县汤头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041103139。被告:段有武,男,1979年3月2日出生,现住隆化县偏坡营乡茅沟门村*组**号。被告:石永彬,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隆化县隆化镇缸瓦窑沟村*组**号。原告段术兰、王昊天、王笑天与被告段有武、石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三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术兰、王昊天、王笑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段术兰、王昊天、王笑天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安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