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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行审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黄治霞行政强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黄治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12行审105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刘大坤,局长。委托代理人尹元斌、林奇,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治霞,女,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治霞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0日以被执行人黄治霞未经批准擅自在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槲疃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不符合历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5854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主要内容是:1、限黄治霞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1.7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黄治霞非法占用211.7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计6351元。本院经书面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585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2月2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黄治霞。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缴纳了罚款6351元。被执行人黄治霞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全部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7]第5042号催告书。2017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黄治霞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1.7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人建议拆除部分由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585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5854号行政处罚决定。二、限被执行人黄治霞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槲疃村211.7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本案拆除部分的执行,由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执行申请费1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文芳人民陪审员  房 莹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文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