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8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邢薇与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薇,沈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8278号原告:邢薇,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沈萍,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邢薇与被告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薇、被告沈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8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此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沈萍辩称:借款认可,但是目前经济困难,至少要5年时间才能还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2日,被告沈萍向原告邢薇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邢薇借款50,000元。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未着,遂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对借款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邢薇借款50,000元。如果被告沈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沈萍负担5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更多数据: